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和《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特制定此方案:
一、申报对象
符合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
二、准入条件
1.申请家庭户主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即23190元以下(按2017年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8993元确定);
3.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家用小型汽车。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四、申报程序
1.由申请家庭户主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仙桃市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报送所在办事处(园区);
3.办事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产部门。
五、申请时间
1.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逐级核实、公示后,市房产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家庭的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认定。具体为:
(1)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2)由房产部门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3)由民政部门对申报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5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房产部门;
2.市房产部门对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市房产管理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同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申请截止时间:2018年10月28日
六、法律责任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咨询方式
咨询地址:
1.仙桃市各辖区居委会
2.仙桃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地址:沔阳大道31号房产信息大楼二楼)
咨询电话:
0728-3320829
仙桃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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