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组织会议,专题听取深圳市政府、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深圳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关情况的汇报。
国土资源部认为,深圳市人大作出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历史遗留各类违法建筑的依法处理作出了一系列原则规定,《决定》处理的是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这与其他地区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违规违法建设的向社会公众租售的“小产权房”有本质的区别。有关媒体报道深圳将发“小产权房”准生证,是对《决定》的误解。
同时,深圳市人大出台《决定》,一揽子解决深圳市历史遗留的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符合深圳市发展实际,国土资源部应予支持。深圳市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各类违法用地问题,对全国其他地区解决城乡违法建筑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针对社会上关注的“小产权房”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小产权房”是一个模糊的、不准确的概念,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针对各地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从1999年到 2008年,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该负责人建议,地方各级政府,积稳妥依法解决城市建设管理历史遗留或现存的城乡土地利用中的违法难题,依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
据悉,国土资源部正在加紧起草致各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报》。拟通报深圳人大《决定》符合深圳实际,是处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而不是“小产权房”,准确引导舆论导向;同时要求各地主动向政府汇报,坚决制止、查处新建“小产权房”,统筹协调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