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宗旨。立法明确政府不得擅自拆除在合理使用寿命范围内的建筑物有利于提高建筑物利用率。”
曾凌认为,“公共利益”应界定为不定多数人的利益,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建办公楼拆除还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等情形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