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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将出台《物业管理条例》 房屋擅自“变脸”可罚3万元

2009年06月30日 14:56     小编:     未知|0     点击: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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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擅自为房屋“变脸”高可罚3万元。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

  根据该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建设车位、车库,其中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比如住房改商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擅自为房屋“变脸”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会上,市长阮成发对不少小区物业收费随意定价的现象进行了批评。阮成发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关规则,对物业管理进行“星级”评选,将收费价格与管理和服务水平挂钩,评选的星级越高,收费标准可适当调高。

  据悉,今后武汉将每年对各小区物业进行一次“星级”评选,达不到要求的将作“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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