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仙公管〔2017〕9号
关于印发《仙桃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本市居民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时借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一)在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二)在仙桃市购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户籍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必须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
(四)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户贷款的,购房地和户籍所在地均需为本市;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其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六)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八)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或银行未结清债务;
(九)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可由父母或子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房已经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父母或子女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贷款。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簿、户籍管辖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为准。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职工申请装修贷款时,不得超过住房装修预算总额,贷款额度按所装修房屋面积计算,不超过每平方15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目前按照不超过房屋购、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现值的70%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 =(借款人月平均收入 + 配偶月平均收入)×50%×贷款期限(月)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 + 父母或子女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对于6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按调整之前的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
对于异地调入仙桃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拟定和调整,报经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周年的不再受理。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息或计息方法也做相应调整。
购买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和三套以上的缴存人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种类
第十条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屋类型有: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交易住房;
(四)装修住房;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第五章 贷款所需要件
第十一条 项目备案。
公积金贷款实行楼盘准入制度。管理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以下基本要件:
(一)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证件齐全;
(二)具备房屋销售资格,可以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件;
(三)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四)单位周转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必须具备以上条款一,且仅适用现房抵押与公积金质押贷款。
第十二条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房人家庭房屋权属登记查询证明书;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四)非准入楼盘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审批发放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二)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一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等有关文件;
(三)以上情形应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工程合同及预算方案;
(四)房屋估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二手房贷款所需要件
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凭一年内购房缴纳的契税发票、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交易手续费发票,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时可选择用个人已过户的房屋作抵押,或其它房屋进行抵押,也可以采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质押。所需要件:
(一)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契税完税凭证
(四)房屋估价报告书
第十五条 住房装修贷款所需要件
住房装修贷款是我市为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而推出的一个公积金贷款品种。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住住房进行整套房室内装修的大额支出工程活动。职工及配偶限在本市工作地城区范围内的自有产权房进行装修;同一套住房只能办理一次装修贷款;职工购房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申请装修贷款。
贷款所需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两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二)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
(三)装修预算造价表;
(四)工程进度达三分之一以上经现场察勘属实的入户调查记录。
第十六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要件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需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结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适用于异地城市购房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贷款所需要件:
(一)原购房合同与房屋不动产专用发票;购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二)原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支付凭证;
(三)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担保。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的,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还需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并到管理中心建立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户。
借款人可登陆仙桃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站自助申请贷款,预约面签时间。
(二)贷款审查
由贷款办理人员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申请资料并安排实地勘查,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配偶)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及有关单据。借款人配偶本人不能面签合同的,需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四)贷款审批
贷款科经初审复核后将所需资料提交中心审批。
(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及相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配偶、以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将被冻结。
(六)发放贷款
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帐号内(不包括二手房贷款),贷款办理人员及时冻结借款人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住房抵押、公积金质押两种担保方式。
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签订住房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本人及他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的,应由担保人签订担保承诺书、并由所在单位办理登记盖章。用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单独或联合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总额的2倍;
(三)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
(四)借款人配偶在仙桃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需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五)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贷款比例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相关规定执行。
购买二手房,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5年(含5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现值(或评估价)的7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6-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管理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随之解除,管理中心应将抵(质)押物归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配偶、以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随之解除冻结。
第八章 贷款归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每月贷款。
第二十五条 本市城镇居民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收取违约金。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提前还款后由受托银行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出贷款的每月还款额,还款期限不变。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
第三十条 当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向担保人发出催还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及本银行制定的住房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相关办法的规定,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催收管理。受托银行对公积金逾期贷款未履行催收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必须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对管理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中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