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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也有保修期 合同中应明确标注保修期限

2008年11月22日 10:23     小编:     未知|0     点击: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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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网11月22日电  近许多购房市民询问新房交接后的质量保修问题。昨天,记者从房产交易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先生从健康街南某小区买了一套三房两厅的住宅,交房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对该住宅进行装修。近,开始装修的先生却突然发现房屋有漏水的现象,并且墙体还有些细小的裂缝,由于交房已有半年时间,先生不知道房产商还能不能负责维修。据了解,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因此,先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新房保修期限来处理,如果合同上无保修期限,则可按照《规定》中自家商品房所属的低保修期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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