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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公积金又出新规 买房可贷款50万!

2018年11月08日 15:16     小编:胡萝卜     仙桃房网     点击:1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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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支持和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户籍在本市在异地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注:

  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担保。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及其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公积金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签订、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在申办过程中,可注册、登录仙桃公积金手机APP,了解政策,进行在线预约、贷款计算、查询合作楼盘、还款明细、贷款进度、签订对冲协议等业务。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

  (一)在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二)在仙桃市购房,具有本市户籍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贷款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户籍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的,不含一次性补缴;

  (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贷款的,购房地和户籍(夫妻任何一方)所在地均须为本市;

  (五)购买(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其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六)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七)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八)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九)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个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可由父母或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户籍地、缴存地、购房所在地均为本市;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仙桃市房产主管部门或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房屋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房屋信息与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及房屋总价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目前按照不超过房屋购、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现值的70%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 =(借款人月平均收入+配偶月平均收入)×50%×贷款期限(月)

  有其他合法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夫妻双方在本市月缴公积金额度乘以贷款期限(月)计算。

  (四)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 + 父母或子女公积金缴存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对于异地调入仙桃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缴存明细及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职工个人收入和房地产市场状况拟定和调整,报经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低期限为1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不予受理。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行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3.25%。

  购买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下年度的1月1日。



  三、贷款种类


  公积金贷款类型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二手交易住房;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述各类房屋,必须是开发建设或房屋产权等手续资料齐全,符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条件。


  四、贷款资料


  公积金贷款实行楼盘准入制度。公积金中心对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项目应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项目办理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房屋建设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证件齐全;

  (二)具备房屋销售资格,需提供《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等证件;

  (三)房屋建设进度达到贷款抵押规定标准。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周转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年以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增值税发票;

  (二)购房人家庭房屋权属登记查询证明书;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四)非准入楼盘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五)单位周转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必须有单位收款收据、分配方案和单位公函,且仅适用现房抵押或公积金质押贷款。


  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一年内审批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借款人为该房屋的产权人;

  (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一年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等有关文件;

  (三)以上情形提供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施工合同及预算方案;

  (四)房屋估价报告书。


  二手房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凭一年内购房缴纳的契税发票、转移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交易手续费发票,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存量房交易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契税发票;

  (四)房屋估价报告书(认可交易价格可不评估)。


  商转公贷款提供以下资料: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需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结清贷款后的一般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按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适用于异地城市购房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一)原购房合同与购房发票;购二手房提供契税发票;

  (二)原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发放凭证;

  (三)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担保。



  五、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公积金中心网厅上提出申请。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持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手续及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办理质押贷款,有担保人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须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最近半年缴存明细。

  借款人可登陆仙桃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站自助申请贷款,预约面签时间。

  (二)贷款受理

  由贷款办理人员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申请资料并安排实地勘查,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配偶)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及有关单据。借款人配偶本人不能面签合同的,须到公证处开具委托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书。

  (四)贷款审批

  贷款科经初审复核后将所需资料提交中心审批。

  (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与配偶、以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将被冻结。

  (六)贷款发放

  贷款原则上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开发商银行账号(二手房贷款除外),贷款办理人员冻结借款人与配偶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借款人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六、贷款担保


  公积金贷款采取住房抵押、公积金质押两种担保方式。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所购住房抵押或者其他住房作担保的,应签订住房抵押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二)以本人及他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的,应由担保人签订担保承诺书。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单独或联合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总额的2倍;

  (三)借款人因故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划扣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账户资金还贷。

  (四)借款人配偶在仙桃缴交了住房公积金的,需作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一并冻结。

  (五)对于用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贷款比例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相关规定执行,用房屋作抵押的按评估价的70%执行。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公积金中心债权的费用。

  ◎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解除,公积金中心应将抵(质)押物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借款人与配偶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解除冻结。


  七、贷款偿


  1)借款人应恪守信用,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2)公积金贷款实行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每月贷款。

  3)本市城镇居民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帮助其偿还公积金贷款。

  4)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不收取违约金。

  5)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剩余的贷款额,重新计算贷款的每月还款额。

  6)借款人(配偶)可签订对冲协议,用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可签订代扣协议,用本人银行卡余额偿还贷款。

  7)借款人在还款一年后,可调整贷款期限,到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贷款展期、缩期业务。

  8)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八、法律责任


  1)款人连续2个月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停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催还通知,要求担保人履行代为清偿责任;连续3个月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停缴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发放律师函,追回贷款,并记入黑名单,三年内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并通过委托银行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3)借款申请人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不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仙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本细则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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