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一些小摩擦是常有的事,然而,一家物业公司却在与业主发生纠纷后,擅自给其房屋停电十余天。业主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两审之后,市二中院于日前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该业主停电期间物业费140余元、装修延期误工费2000元。
市民赵某去年在本市河西区郁江道购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屋。据赵某称,其随后开始装修,并将该房出租给一家工贸公司,但其并不向该公司收取房租,而是由其以负责偿还房贷的方式替代支付房租。装修期间,赵某与该房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因故发生执,2007年9月21日,该物业公司竟擅自给赵某房屋停止供电,直到同年10月9日才恢复,造成装修工期延误,向承租人交房时间推迟,赵某还因此向施工方赔偿了装修工程施工违约金9000元。对于物业公司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赵某甚为气愤,于是走上法庭,向该公司索赔停电期间的物业费损失、房租损失以及其支付的上述违约金。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法定、合同约定的供电、停电的权力,其擅自停电的行为有过错,该行为造成原告不能如期使用该房,且不能享受物业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按实际损失天数赔偿原告物业费损失。现原告提出因被告原因造成装修工程施工违约金9000元、房租损失6900元,虽然确实存在被告停电造成影响施工进度的客观情况,但误工是否完全因停电造成,除原告自认之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客观上装修施工并不完全依赖用电,故不宜认定9000元违约金全部由被告承担,酌情支持2000元。至于房租损失,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