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家庭公示
根据鄂政发【2007】42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2009年4号令规定,我市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即45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城区人均住房面积的40%以下(即13平方米以下)、家庭未享受福利分房或参与集资建房。通过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市房地产管理局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现将2010年新增申报家庭名单公示如下,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欢迎群众举报。
公示时间:2010年8月5日-2010年8月19日
举报电话:3221977(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