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
仙桃春天四期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核实工作,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根据《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3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方案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三类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分别为: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90%,即17150元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2、新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等院校毕业证书,毕业未满5年的;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即19065元(2013年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申请人父母为城区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
(3)在本市居住5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
(5)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1)单身/离异/丧偶的,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2)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房屋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
(3)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1)有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近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2)灵活业人员,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地址、电话、联系人),且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签署意见盖章;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签署意见盖章;
(4)新业职工,出具学生证(注明:入学时间,全日制/自修,大专/本科,学制年限);
(5)业年龄段居民,均须出具有无缴纳社保、医保凭证;
6、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承租(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a、承租(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b、房主户口簿原件以及本人页复印件;c、居住地居委会开具承租(借住)证明 (属借住的要注明亲友关系及时间);
7、房屋租赁证明:
承租(借住)房屋的家庭,在申报时需提供《房屋租赁证》;
8、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的协助管理承诺书;
9、有下列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1)如户口与房产证地址不一,需出具同一地址证明;
(2)本市户口迁入满一年,需提供迁出地相关房产证明;
(3)外来务工人员需出示缴纳5年(或以上)养老保险金原始证明及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全部用A4纸复印。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重报或在多处申报;
2、受理: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由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调查表。经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报送所在办事处(园区);
3、办事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四、审核公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逐级核实后,市房产管理局对上报家庭的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认定。具体为:
1、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2、验证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和人口等相关资料;
3、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举报人需署名及告知联系方式。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经过审核后完全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部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象,核发《仙桃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由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登记备案,同时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具体时间安排
(一)8月7日—8月31日,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辖区居民开展公租房申报,对申报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材料报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园区);
(二)9月1日—9月8日,街道办事处(园区)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
(三)9月9日—9月20日,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六、法律责任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予以取消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仙桃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局
地址:市沔阳大道31号房产信息大楼二楼(老邮局旁)
联系电话:33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