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划重点▲
意见在第二十八点中指出:
“鼓励开展改革探索。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建立健全有效推进改革的问责、容错和纠偏机制。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区在新型城镇化、国资国企改革、区域性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房地产税、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探索创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将部分统筹使用后仍闲置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经营收益或出让变现所得上缴财政,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认真总结各地区在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加以推广。”
小Tips▲房产税与房地产税
目前很多人依然在混淆使用"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两个概念,事实上从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在中国包括房地产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01房地产税的中国发展史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2011年1月底,上海和重庆两地发布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方案,并开始施行。在当时市场过热情况下仓促出台,行政推进色彩浓厚,但实际执行效果差不明显。据媒体报道,两地开展试点的几年来,房地产税对房价影响可以忽略不计,而房地产税的收入甚微,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较小。无论是上海的增量征收还是重庆的高端存量征收,其实际征收税额和两市的是住房规模远远不相配。
2012年8月有消息称,30余省市地税部门为开征存量房房产税做准备。
2013年初,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适时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
2013年上半年又有消息称,房产税改革扩围有可能下半年落成,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3年7月《人民日报》就以《征收房产税是治本之举》为题,采访当时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对房产税公众疑惑逐一释疑,得出房产税利于楼市调控结论。应当说,这无疑是当时最权威的重磅声音之一,可谓代表了主流观点和各界共识。
2015年,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6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透露,目前房地产税法仍在起草过程之中。2016年7月23日,财政部长楼继伟在成都表示,所得税制和房地产税制改革至今未推出一大原因是,涉及大量利益调整,下一步将“义无反顾”推进改革。
2016年11月4日再透露,房地产税等改革正在积极推进。
"房地产税"是以一个新税种的面貌出现,近期讨论的基点都应是房地产税的立法改革,只有进入立法的轨道,相关改革才会名正言顺。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刘学良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称,上海、重庆目前的试点范围太窄。考虑到政府征税的成本问题,试点地区的税收收入可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刘学良认为,从国际经验来讲,房地产税是个地方税种,地方可以拥有自主权。
针对我国的情况,他补充道:“不同的地方发展情况差距大,房价差别也很大,地方试点的方式可能比中央的‘一刀切’效果更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表示,因为房地产税的设计难度比较大,所以中央通过各地创新的方式集思广益。对于房地产税的设计初衷,他认为,目前房地产税的征收目标没有明确,究竟是为了扩充财政收入还是调控房价并不清晰。
从扩充财力方面衡量,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将会大一些,但这也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房价如何评估,每人拥有多少套房如何清查,对于不交税的个人如何处置等等。
“目标如果是调控房价的话,能不能稳住房价目前还不确定。”张德勇补充说。
02如果施行下来,你需要交多少税?
缴纳时间: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房产税的交纳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缴纳税率: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注意: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03房地产税到底该不该来?
房产税对楼价有什么影响
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答记者问时表示,最近房价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正在构建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长效机制,包括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
显然,作为“长效机制”重头戏,房地产税立法“窗口期”又再度来临。近日有人乐观估计,随着调控政策持续收紧,投资性买房需求逐渐被有效遏制,2017年房价不会出现大幅上涨,将逐渐趋稳。同时,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推动房地产税立法、探索用房地产税代替房产税等政策推行,平稳房地产市场的长效机制也将逐步建立。而业内人士认为看来,如果不善待和抓住本次房地税立法“窗口期”,对房价的一切乐观预测都可能是画饼充饥、望梅止渴。
假如说,之前关于房产税扩围只是口头说说的愿景计划;现今,房产税扩围则是板上钉钉的红头文件。缘此,“征收房产税”的“利好”消息迅即引发市场高度关注。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也曾表示,财政税务部门正在研究推进房产税改革方案,拟适当扩大试点范围。谢还说,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需求、有利于促进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来调节收入分配。也就是说,“征收房产税”的传闻越来越变成“有鼻子有眼睛”的现实。
有业内专家认为:无论如何,不能再错失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的“窗口期”;退一万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房产税到底行不行,推出来试一下才知道。总之,房地产税出台久拖不决,不但难破楼市“屡涨屡调、屡调屡涨”魔咒,而且折损政府调控公信。
而也有地房产研究人士以及部分买卖方代表认为,房地产的价格走势、成交数量主要是受市场供需关系、国家政策、宏观经济以及利率信贷等因素综合影响,征收房地产税或许在短期内刺激市场供需发生微量变化,但市场也会做出相应调整。在房地产税框架细则等均不明确的状况下,结合楼市现状以及长期特点来看,楼市不会受明显影响,即使短时“雷声大”,最终效果也可能只是一场“毛毛雨”。
但小房认为指出:真正实施房产税的话,对房价影响非常大,目前上海和重庆都在实施房产税试点。但是目前的问题是,房产税征收非常困难,成本很高,很多人不交这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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