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满足职工多元化的缴存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以及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仙桃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如未纳入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范围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1.城镇个体工商户;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自由职业者;
3.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农民工。
第三条 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上述人员(简称“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使用业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仙桃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本地或外地《户口薄》及复印件;
4.本人或家庭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住址证明,或本市辖区内《居住证》;
5.本人在本市辖区内连续正常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且社保缴费不得拖欠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每月25日前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专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以个人缴交社保时申报的收入基数为准。收入基数低于本市城镇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标准为个人缴存者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收入基数高于该平均工资的,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该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七条 中心对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八条 无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自愿缴存者可自由提取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办理提取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购买首套基本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根据个人收入水平、社保缴费情况、所购住房房价等因素进行核定。贷款额度不得大于公积金余额的5倍,也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获得公积金贷款后须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7年6月27日
仙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