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发展,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拟了《关于工业地产项目办理预(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朋友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反馈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发科(截至2024年4月12日)。
联系人:邵斌;联系方式:0728-8206068。
关于工业地产项目办理预(销)售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大力推进我市工业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投资建设工业地产项目,培育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和规范我市工业地产开发建设,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工业地产项目试行预售许可,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行范围
仙桃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工业地产项目。
二、工业地产的定义
本通知的工业地产,是指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出让的用途为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建筑规模要求,用于出售给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工业企业或物流、仓储、工业设计展示等工业服务型企业的生产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
三、工业地产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为确保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合理,工业地产项目遵循“先行先试、封闭运行、一案一策”的原则,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对申报开发的工业地产项目进行审定,并出具同意办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函后,再由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
四、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许可管理
(一)工业地产预售的申报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工业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工业地产预售许可时,应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为入驻企业提供后勤、安全等公共配套服务。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工业地产物业管理的协调、指导工作。
(二)预售对象
为避免对商业地产健康发展产生冲击,工业地产项目的预售对象原则上为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工业企业或工业服务型企业,不允许个人购买,且不得转让给个人。
(三)预售管理
1.申请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项目的分层、分户平面图应与图审机构确认的建筑施工图完全一致。
2.项目整体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拟办理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单体工程形象进度全部达到主体封顶验收合格。
3.经批准预售许可的工业地产项目,在发布售房广告时,须载明工业地产的预售许可证的证号和用途。
4.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工业厂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经属地政府(管委会)审核确认的买受人名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一般不予变更。
5.工业地产项目按栋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要分割、合并进行销售的,需取得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的意见,且房屋能够独立使用。工业厂房分割销(预)售的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办公、展厅、生活(宿舍)等配套用房分割销(预)售的,应当与工业厂房挂钩,受让人购买配套用房占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持有工业厂房占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6.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管理参照《仙桃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
7.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收件标准,参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的要求执行。
(四)现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工业地产现售前将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已竣工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工业地产项目,现售前需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上述工业地产预售的申报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1.已通过竣工验收;
2.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3.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4.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五、工业地产项目的监管
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后续运营管控工作;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后续运营、物业管理等进行服务和监管。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工业地产项目销售环节事中事后进行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暂定两年。试行期间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本通知由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数据来源: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