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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为讨房告开发商三年获五连胜 获赔20万余元

2008年11月30日 10:37     小编:     未知|0     点击: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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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会所业主三年告开发商五连胜

买别墅会所“不及格”

业主共获赔20万余元

律师表示对于类似违约按时间段分次告更为有利

会所迟迟未建,别墅业主李女士三年五告开发商,次次被朝阳法院判决胜诉。

上午记者获悉,加上后一次胜诉,李女士获得的违约金总额达20万余元。

2003年6月11日,李女士与北京中鼎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14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朝阳区观筑铂金园的一套别墅。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迟在2004年12月31日保证业主可以使用会所,逾期一日,出卖人按房总价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今年,李女士五次以开发商未履行上述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2008年4月16日至2008年7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会所已于2008年5月8日正式开业。目前会所已逐项投入使用,其中包括洗衣店、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

经过法官实地勘验,被告公司交付的会所,与其宣传资料中所描述的存在很大差异,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故此,法院认为李女士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判决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3437元。

上午追访

开发商支付两次违约金

上午,李女士的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彦新告诉记者,2006年至2008年,李女士已先后5次以开发商未交付会所、会所楼内无任何康体娱乐设施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使会所达到使用条件,并支付违约金。

前4次诉讼,李女士也同样胜诉。但开发商支付了前两次诉讼中应支付的违约金,李女士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后一次诉讼的判决结果,李女士认为赔偿数额过低,现已提出上诉。

业主前四次诉讼过程

1次诉讼要求支付2005.1.1-12.31的违约金被判获赔40000元

2次诉讼要求支付2006.10.11-10.31的违约金被判获赔2300元

3次诉讼要求支付2006.1.1-10.10和2006.11.1-2007.9.7的违约金被判获赔65220元

4次诉讼要求支付2007.9.8-2008.4.15的违约金被判获赔9894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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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惑

按时间段分次告对业主有利

1.为何非要分多次告?

刘彦新律师解释说,这样对开发商更有“督促”效果。每次诉讼胜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开发商都会受到一次相应的压力,这对促进其尽快履行合同义务具有更积的意义。

如果开发商仍不履行义务,业主可针对新的违约事实一直起诉下去。从以往案例来看,分段起诉的效果远比“一次性起诉”的效果好。

2.都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说,购房合同是业主打逾期交房官司获胜的关键证据。所有的购房合同,都必须按照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制定,其中均明确约定有逾期交房的相关条款,包括交房时限、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

3.何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陈楠表示,法律上的“交付”,绝不是简单地指“把会所建成了”。有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才算交付。本案中,开发商建成的会所与宣传资料中的内容大不相符,所以不能算交付。

4.延期交房、延办房产证,也能效仿打官司?

陈楠说,这是一起业主维权获胜的典型案件。无论是交付会所引发的官司,还是交付商品房引发的官司,或是延期办理房产证等,案由和诉讼技巧都是相似的。其他业主如果以此案为范本,“战胜”开发商完全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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