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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纠纷 开发商出售违规房被判双倍赔偿

2008年12月11日 10:45     小编:     未知|0     点击: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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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引发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2007年1月,原告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其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付款。但不久房地产公司突然发函,告知原购房使用年限由70年变更为40年。后经查实,由于被告房地产公司擅自改变获批土地的规划用途建造商品房进行预售。2008年1月份,当地房地产管理行政部门撤销了被告房地产公司该块土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房产律师网主持人崔武律师认为,这种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违背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针对这种欺诈行为,2003年高人民法院颁行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的9条明确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典型提供虚假商品房买卖证明的行为,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崔武律师认为,由于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市场功能不健全,交易秩序无序化,使得某些房地产公司借机违法经营,无证销售和提供虚假销售证明进行销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屋买受人的购买房屋目的落空,损害了买受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益,无论从维护个人利益、国家利益,还是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目的出发,均应对被告的这种带有明显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制裁。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服,以规划的改变是行政管理关系,未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为由提起上诉,但是终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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