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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业末满足业主需求不得出售车位

2008年07月30日 15:01     小编:     未知|0     点击: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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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的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区域业主。

车库车位必须优先满足业主

《物权法》规定了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原则。修改稿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

根据修改稿,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出售、出租时,应当优先出售、出租给本区域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产权文件和出售价格”。

根据规定,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同时,“在确定满足本区域所有业主需求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其他人”。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当前,居民用水用电等由物业公司代收有关费用的情况在某些楼盘还相当普遍,并因此引发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为收费的问题闹矛盾。根据调研情况,修改稿及时补充了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服务到终用户”的规定。

业委会产生程序有新规定

修改稿新规定,业委会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和居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委会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修改稿还规定,如果业委会集体辞职,业主无法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提出申请,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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