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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管部门宣讲新条例 物业管理已纳入社区管理

2008年11月30日 15:26     小编:     未知|0     点击: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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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市民更加了解将于明天正式实施的新修订后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上午,本市国土房管部门联合各区物业办在市内繁华地带和众多居民小区启动新条例的宣传活动。其中,管理部门重点向市民讲解了本市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推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

据悉,依照新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本市在全国率先实行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对于人们关心的维权问题,管理部门人士表示: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的行为,都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同时,依据新条例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得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乱摊派、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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