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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禁止出租“胶囊公寓” 律师:是否立法值得商榷

2010年06月02日 10:36     小编:     长江商报|0     点击: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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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月,商报曾经报道的武汉珞珈山公寓一房主将自住房改成“胶囊公寓”出租,遭到邻居强烈反对。昨日,《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武汉政府法制网公示,明确提出禁止将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用于出租,市民可在6月9日前提出意见。

  禁止分割房间出租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以经批准的施工图确定的房间为小出租单位。没有经批准施工图确定的,应当依据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确定小出租单位。禁止将小出租单位再分割搭建成若干小间用于出租。

  此举被视为叫停“胶囊公寓”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征求意见稿相关处罚规定,出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产生安全隐患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销《房屋租赁备案证》,出租人是自然人的,处以100元罚款,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以1000元罚款。

  出租房屋需缴税费

  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出租人应按武汉市政府有关规定,将租金收入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

  目前,城中村出租房为案件多发地。按照征求意见稿,房东对此将承担一定责任。房东发现租户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报告,公安部门可责令停止出租,并处1000元罚款。

  房东不得私自涨房租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房屋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在租赁期间,未征得承租人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

  在租赁期限内,房东确需提前收回房屋,应当事先与承租人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给承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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