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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称购房人未收楼不算业主

2009年06月05日 15:36     小编:     未知|0     点击: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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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物权法》的两部司法解释,包涵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在自己房子外墙做广告不侵权、住改商一票否决、多套房业主投票权算一票、物管费高于政府指导价诉讼可获支持等六大新规定。

  《新快报》报道,其中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购房人未收楼不认定为业主”的解释。按一般人的理解,市民购房签了购房合同并完成登记备案后,具有了业主的身份,可以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现行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认定的。新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办了产权证或已合法收楼”的才是业主,这一解释可谓颠覆了不少人的习惯理解。

  此外,“露台可以归属个人所有”的解释也是次出现。按以前的法律规定,开发商附送的花园、露台等都是业主共有,其他业主有权进入。而《区分所有权解释》则明确,规划上专属于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这也意味着开发商送的露台可能成为业主房屋的专有部分,具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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