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两名消费者在买房时,同时遭遇因不满合同内容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不予退还定金的事。两人到省消委投诉,并提出委托省消委打官司向开发商讨说法。终,省消委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与两人签订协议,支持两人对该开发商进行诉讼。据了解,这是去年10月《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实施后,省消委次应消费者请求,根据相关条例对消费者提供支持。
购房者:预付定金,房未买成先被套
7月10日,市民李清(化名)与丈夫来到新都区天府江南楼盘看中了一款房型,并在“认购书”上签了字,其后支付定金一万元。8月初,李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合同内容与房产商不能达成一致。李清想放弃购房,销售人员告知她,如不签合同,她所缴纳的定金分文不退。无独有偶,市民李芳(化名)也在同一开发商处,遇到类似遭遇。两人均认为,由于自己没有购房经验,签认购书前也没有看购房合同,遭遇了霸合同。
对此,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销售部许经理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合同是由相关部门设定的,并无问题。两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签购房合同,违约在先。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消费者:签订“支持协议”心里有了底
遭遇相似经历,而屡次与房产商协商又未果。李清和李芳一前一后来到省消委进行投诉。“我们对相关购房法律不了解,又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省消委建议,两人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清说,法律对于自己来说很陌生,同时因为一场官司打下来将花费不少时间,她也很为难。本月初,李清和李芳提出委托省消委向法院提起诉讼。终,省消委与两人签订支持协议,支持两人购房纠纷一事,向天之海实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李清表示,与消委会签了协议以后,觉得心里有了底。
省消委:支持打官司,提醒消费者
省消委投诉部主任李晓彬说,《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李晓彬表示,购房者投诉“预收款”、“订金”和“定金”是一个老难题,近期他们已接到数十起这样的投诉电话。
李晓彬指出,根据规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可“支持或者接受消费者委托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她表示,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商品房市场的规范发展,省消委将支持两位购房者打这场官司。省消委希望通过支持消费者打官司的方式,提醒广大消费者,并警示部分违规房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