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买卖房屋出现纠纷,买房8年未能实现过户。12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判令卖房人应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买房八年未能过户
2000年9月,陈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75000元转让给马某。按约定马某当即支付了期4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马某。2001年2月2日,马某确认其尚欠陈某房款35000元,承诺同年3月15日付清,逾期承担相应违约金。因马某逾期未付,陈某于2002年3月5日将马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马某分别于2002年5月18日及8月12日付清了全部房屋转让款。当马某提出要求陈某为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时,陈某一拖再拖,迟迟不肯办理过户手续。马某无奈,于2008年1月将陈某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
卖房人要补差价款
陈某庭审中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因发生重大误解而无效,理由是该房屋实际面积是71平方米,而出卖时误测为51平方米,且陈某妻子一直不同意出卖该房;如马某坚持要买,应补足20平方米差价。另外,双方在订立了买卖商品房的合同并实际交付以后,并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该合同应被宣告无效,故请求驳回马某诉请。
法院判卖房人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以自己对房屋面积有重大误解及妻子不同意转让房屋为由主张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足。若陈某对房屋面积确有重大误解,亦应在法定期间内对协议行使该权利,双方在房屋买卖时也无面积的约定,为整套出让,陈某对房屋的大小、状况等应有切身感知。作为房屋受让人的马某,已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作为房屋出让人的陈某,理应履行实际上的交房义务(交钥匙)和法律上的交房义务(产权过户)。现陈某虽然已将房屋交付马某占有,但不肯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故马某要求陈某履行过户手续义务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法院判令陈某应履行将房屋产权过户给马某的义务。
买房人可凭判决单方过户
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董菁告诉记者,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买受人应要求出卖人配合完成过户登记,及时地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卖方收取价款后迟迟不予过户,应予以提醒。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一直不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单独申请并完成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