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采访市国土房产部门有关人士,他们小区业主比较关注的问题做了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业主买房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司法解释》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是“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必须经所有人同意,才能改变用途。即“民改商”必须经本栋楼所有业主同意。
《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按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即小区车位和车库必须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