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草案相比,此次修改稿对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单位和职工操作。
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的条件,修改稿列入11种情形: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业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享受城镇居民低保的;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别困难的;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别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