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陈颖(化名)来到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看房,她想买一套房子,希望中介能为她提供合适的房源。按照她的要求,中介公司领她看了几处房子,之后,她同这家中介签署了一份看楼确认单。
陈颖签署的确认单规定,在实地看房一年内,无论以任何方式及价格成交所看房屋,均需支付中介公司房屋价值1%的中介费。若违约,还应额外承担房屋价值1%的违约金。
虽然签了看楼确认单,但陈颖觉得中介费太高,于是她又去看了其他几处房产中介,发现另一家房地产中介所的收费较低。更令她庆幸的是,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这家中介所也能提供。于是陈颖与这家中介所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
知道这件事后,早先那家中介所将陈颖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中介佣金3780元,违约金3780元。
陈颖也理直气壮地说,在今年3月5日,自己已经通过另一家房产中介买到了房子,支付了2500元中介费,所以不应再支付原告的中介费。
“但是陈颖没有意识到,既然已经同原来的那家中介签了看楼确认单,这份确认单,要内容合法,双方自愿签署,法律效力完全相当于一份完整的合同,签约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按约行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
经过法官详细解释,陈颖终于明白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后,双方达成协议,陈颖支付原告佣金3780元,中介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